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建市發〔2018〕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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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印發《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
項目經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委對《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市場處。
修訂后的《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自2019年3月1日施行,原市建委印發的《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12〕17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
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動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建〔2014〕9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杭州市建筑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對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項目管理者。
第三條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從事建筑市場活動以及對其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項目經理的監督管理。具體委托: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按照職責開展項目經理投標行為的監督檢查、杭州市建筑企業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按照職責開展項目經理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監總站)按照職責開展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履職情況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經理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任職管理
第五條 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注冊在施工企業,且與該企業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在職建造師擔任,如已退休則需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項目經理必須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并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規定的任職條件。
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項目經理,不得從事項目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項目部的工作,對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現場施工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條 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條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應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項目經理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并由施工企業法人代表出具授權書,授權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的工作。
第九條 施工企業應定期對項目經理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條 項目經理個人不得承擔工程業務,不得轉借、出賣、涂改、復制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監理、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和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承擔管理的工程項目規模,應符合所在企業資質所核定的范圍,并與該項目經理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相適應;項目經理不得承擔超越其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的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中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必須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交接;施工企業不得無故扣壓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執業印章,不得繼續使用該項目經理的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執業印章進行建筑市場活動。
三、市場行為管理
第十三條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施工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將在職項目經理的有關資料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監管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項目經理工作單位調動或者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學歷、注冊建造師級別、專業等信息發生變化時,相關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對信用平臺的信息進行變更,確保項目經理信息準確。本地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信息由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外地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信息由市建管站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注冊證書逾期的,信用平臺將自動予以鎖定。施工企業必須將有效的信息輸入信用平臺方可解鎖。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經理市場活動情況實施加鎖制度,鎖定狀態主要有:投標入圍加鎖、中標加鎖、暫停投標資格加鎖、注冊建造師證書到期加鎖等,處于鎖定狀態的項目經理不得開展相應的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隨附項目經理在職證明。屬于資格后審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在開標時鎖定項目經理;屬于資格預審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在入圍后鎖定項目經理。
中標后中標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應隨同招標人持相關材料,到招標項目所對應的招投標監管機構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并錄入信用平臺。在省招標投標辦公室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應隨同招標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招標辦辦理確認,并錄入信用平臺。
四、現場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從項目中標到竣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經理。確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當辦理書面更換手續。
(一)項目經理長期缺崗和缺位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二)因身體原因(應有市級及以上醫院的住院證明)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項目經理年滿六十五周歲的;
(五)項目經理不具備執業資格的。
施工企業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經濟處罰條款。
第十八條 更換后的項目經理執業資格專業須與原項目經理執業資格專業相同,執業資格等級不得低于原項目經理執業資格等級。項目經理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施工企業應持建設單位同意更換證明、更換原因證明材料、原項目經理和更換后項目經理任職文件、授權書、承諾書等材料到相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項目經理變更登記,并負責做好移交銜接工作,防止工程項目出現管理缺位狀況。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相應工作任務完成后,施工企業持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應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質〔2014〕123號)要求,切實履行項目經理崗位職責,每月現場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項目經理應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項目經理到崗率考核制度,并將考核情況留存現場供監管部門檢查。同時要加強對項目經理到崗率及履職情況的檢查,項目經理不到崗或不履行崗位職責,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企業落實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相應的監管部門。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管理制度。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按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及有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施項目經理和施工企業聯動信用管理。凡項目經理因未履行工作職責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業應同步予以扣減。
第二十四條 因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原因(除身體原因外)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要納入杭州市建設信用評價,對企業和項目經理予以扣分,并將扣分情況錄入信用平臺。
第二十五條 各級監管部門負責將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記分錄入信用平臺,接受被扣分者對行為事實的投訴,組織調查取證等工作。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12〕17號)同時廢止。
附件:項目經理及其從業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附件:
項目經理及其從業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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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行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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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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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個人承擔工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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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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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借、出賣、涂改、復制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個人行為扣個人,企業行為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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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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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于注冊單位的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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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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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冊單位以外重復繳納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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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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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工作單位調動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1個月內,施工企業未將信息變更情況輸入信用平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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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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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無故扣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或不配合辦理項目經理變更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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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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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與注冊所在施工企業沒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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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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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預審項目通過預審后,在開標時變更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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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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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施工企業無故拖延建設單位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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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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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現場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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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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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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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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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原因(除身體原因外)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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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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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項目更換項目經理2次(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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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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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后3個月內更換項目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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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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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3個工作日內未辦理更換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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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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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項目經理不具備執業資格,施工企業未及時更換項目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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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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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變更后未及時到相應監督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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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建設廳、省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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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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